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30號聲請人 紀信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李佳靜┌─────────────────────────────────────────────┐│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22-1│1│1000││├──┼──────────────┼──────────────┼───┼────┼───┤│002│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23-3│1│1000││├──┼──────────────┼──────────────┼───┼────┼───┤│003│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24-5│1│1000││├──┼──────────────┼──────────────┼───┼────┼───┤│004│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25-7│1│1000││├──┼──────────────┼──────────────┼───┼────┼───┤│005│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26-9│1│1000││├──┼──────────────┼──────────────┼───┼────┼───┤│006│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27-0│1│1000││├──┼──────────────┼──────────────┼───┼────┼───┤│007│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E-30-0│1│1000│││││││0││├──┼──────────────┼──────────────┼───┼────┼───┤│008│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E-31-1│1│1000│││││││0││├──┼──────────────┼──────────────┼───┼────┼───┤│009│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X-7-3│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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