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於竹平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於竹平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於竹平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25條第1項、第330條第1項、第2項、第161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及所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25條第1項等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於民國101年5月8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劉秀君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