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3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陳正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6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借款人何時開始未依約繳款債務何時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出撥款證明資料、影印清晰且與原本相符之借據影本、借款人繳款明細資料及請求金額計算明細,併就被告聲明異議內容提出意見)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