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4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俐君
周雅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所犯案由應更正為「賭博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所犯案由誤載為「竊盜案件」,為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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