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朝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曉菁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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