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郭同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清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
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6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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