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6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陳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號1樓、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送達
代收人 李銘璽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記載,應
更正為「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鍾隆毓住同上、送達代收人李
銘璽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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