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94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李怡萱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顧傳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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