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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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廷花園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
8,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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