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虎小字第17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許嘉欽
被 告 陳乙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附民字第4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0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