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2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宸諒(原名林祐宏)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陳柏任 律師 黃昱傑 律師(解除委任)被告 吳冠陞 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 律師
林祐增 律師 葉慶人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罪。
丙○○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原名:林祐宏)、甲○○均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之管領屬個人理財之行為,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或所衍生之虛擬帳戶而為利用者,極可能係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竟共同基於縱有人以其等為人頭而實質使用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或所衍生之虛擬帳戶,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不詳成年人士組成之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08年6、7月間,由被告丙○○以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祐宏龍蝦水產行,下稱合作金庫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祐宏龍蝦水產行,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作為實體帳戶,向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申請虛擬帳戶使用,被告丙○○再與被告甲○○虛偽簽訂「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製造遭詐騙而匯入被告丙○○上揭虛擬帳戶之贓款(會再整合流入所對應之實體帳戶內)最終係交由被告甲○○使用之假象,實則上揭虛擬帳戶內之贓款均由被告丙○○或被告甲○○提領後再輾轉交與上開不法集團之上游;該犯罪集團所屬不詳成員則於108年7月19日以SKOUT交友APP與告訴人丁○○成為好友,並以通訊軟體LINE自稱為「 可馨 」與告訴人聯繫,嗣告訴人於108年7月23日依指示自拍生殖器照片並傳送予「可馨」後,「可馨」即恫稱將上開照片張貼於臉書公開社團,告訴人須投資其從事之外匯投資,並支付贖金新臺幣1,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下稱虛擬帳戶)才願刪除上開照片,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告訴人報案,經警查獲而未遂。因認被告丙○○、甲○○均涉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貳、被告甲○○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依據;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及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此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循。又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判決參照)。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有上揭犯行,係以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丙○○於偵訊中之供述、告訴人丁○○於警詢之指訴、告訴人與「可馨」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綠界公司108年10月17日綠管外字第10811701號函覆資料、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等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曾簽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上揭犯行,並辯稱:我有簽過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但沒有看過合約書裡面的內容,也不確定是否是跟丙○○本人簽的,當時是做遊戲幣的買賣,有人要匯款給我,綽號 小周 的人說這樣子比較快,我也沒有使用帳戶,也不曉得誰使用帳戶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甲○○辯以:被告甲○○至多只有同案被告丙○○的供述以及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上的簽名,合約中也沒有記載本案涉及的中國信託帳戶的使用,被告甲○○並沒有實際使用這些帳戶,另外告訴人遭恐嚇取財的部分,實際上跟告訴人對話的「可馨」之人也沒有直接要錢,只是單純說要將告訴人提供的照片張貼到網路上,讓大家知道,是後面變成偶發的討論到給錢,所以很難說一開始就是恐嚇取財的犯意,被告甲○○也不認識「可馨」,也不可能有這些預見等語。經查:
(一)同案被告丙○○於108年6、7月,在臺中市文心路附近,提供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帳戶、中國信託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黑 」之人使用,同案被告丙○○、被告甲○○均於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中簽名等情,業據同案被告丙○○、被告甲○○供承在卷(見偵卷第97至102頁、第135至136頁、院卷第65至73頁、第412至418頁),並有整合通路金流服務合約書(見偵卷第71至74頁)、綠界公司108年10月17日綠管外字第108101701號函覆之虛擬帳戶對應基本資料以及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1至70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然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將來之惡害通知,或以現實之危害相加而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使被害人交付財物為犯罪構成要件,若雙方為免日後之糾葛,以洽談協議方式談判解決,允於交付財物,即令談判時有言語衝突,亦與恐嚇取財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37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丁○○到庭證稱:我在網路上看到一張照片就加LINE跟對方「可馨」聊天,後來我提供了自己不雅的照片給「可馨」,我當下也不曉得對方想要做什麼,是照片傳送完聊沒幾句,「可馨」就跟我要錢,我當下先跟對方說那是網路照片、我可以告你,是我覺得這樣讓「可馨」覺得張貼到網路上也沒有用,想要用話術不讓「可馨」貼到網路上,但另外是希望他可以撤掉這個動作,聽到「可馨」說要公開不雅照片會緊張、害怕,雖然不雅照片沒有我的臉,但是「可馨」可以把對話記錄張貼到網路上,這樣子就可以特定是我等語(見院卷第395至402頁),徵之「可馨」表明將張貼告訴人之下體照片及對話截圖至網路上時,並未直接向告訴人索取金錢,告訴人反向「可馨」分析此舉並不會影響自己的名聲,故告訴人對此是否有畏懼之情,尚屬可疑,實難逕以告訴人之片面指訴,即遽認「可馨」有何恐嚇犯行。再細繹如附表所示暱稱「可馨」與告訴人之簡訊內容(見偵卷第21至27頁),多係告訴人主動聯繫「可馨」,並主動約「可馨」發生性行為,實難認「可馨」有何積極實施詐術,或自始即有恐嚇故意而與告訴人聯繫之行為;嗣後告訴人傳送下體照片後,「可馨」亦無藉此不雅照片恐嚇告訴人並要求匯款,相反地,「可馨」係表示要將告訴人上開持續約女子發生性行為之舉公諸於世,倘告訴人心生害怕,理當避免激怒「可馨」,然告訴人卻持續以嘲諷字句回應,內容亦多所調侃、譏諷之詞而未顯畏懼,並以「可馨」將觸犯散播猥褻影像犯行而警告「可馨」,嗣後才以不想生事為由提出和解,「可馨」方被動提出投資或單純匯款方式,則此是否係以將來惡害之通知、強令告訴人交付財物,抑或係告訴人與「可馨」於協議談判中,在言語衝突下允為交付財物,尚有疑義,故難認定「可馨」是否確有恐嚇取財之犯行。
(三)再公訴意旨認同案被告丙○○申辦虛擬帳戶,此虛擬帳戶內款項係交由被告甲○○使用、2人共同提領虛擬帳戶內之款項後再輾轉交與上開不法集團之上游等情,然就被告甲○○使用虛擬帳戶部分,稽之同案被告丙○○與被告甲○○簽立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內容,其內並未提及同案被告丙○○係以合作金庫帳戶、中國信託帳戶向綠界公司申請綠界帳戶使用,而係甲方(即同案被告丙○○)將提供整合的付費系統,供乙方(即被告甲○○)做為顧客支付消費金額之服務,且係由被告甲○○提供自身中華郵政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前開帳戶)供甲方代收之金額匯入乙方提供之前開帳戶中,此有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第三條、第十條等合約內容可佐(見偵卷第71至74頁),依合約內容,尚無從證明被告甲○○係使用同案被告丙○○以合作金庫、中國信託帳戶向綠界公司申請之綠界帳戶,故是否能憑此合約書推認被告甲○○有將虛擬帳戶內款項提領後,再輾轉交與犯罪集團成員之事實,已有可疑。又檢察官所舉證據無從證明被告甲○○有何提領款項、或操作虛擬帳戶轉帳之行為,復未舉證證明被告甲○○於「可馨」之人與告訴人聯繫時,有何其他之行為分擔或共同為之的犯意聯絡;況參以告訴人指訴其遭「可馨」之人恐嚇後,並未匯入任何款項,旋即報警等節,則此均無從認定被告甲○○有何實際提領之行為。
四、綜上所述,被告甲○○究否確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尚無足夠之證據予以證明,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猶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遽認被告甲○○確有被訴之犯行。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告甲○○確有其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既無足夠證據確信公訴意旨之指述為真實,不能證明被告甲○○犯罪,本院自應為被告甲○○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被告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又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定有明文。
至「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交付合作金庫及中國信託帳戶乙節,然辯稱:我帳戶交付後,帳戶的後續使用我都不清楚,一名綽號小黑的男子找我合作第三方支付,所以我在108年6、7月間、在臺中將帳戶交付給小黑,之後小黑拿一份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給我簽名,上面已經有甲○○的簽名了,我不認識甲○○,虛擬帳戶不是我去申請的、也不是我跟綠界公司簽約的,帳戶交付後就不在我身上,也不是我去恐嚇被害人等語,辯護人並為被告丙○○辯以:被告丙○○並沒有恐嚇取財的故意,其單純交付帳戶,無法預料帳戶會被作為何種使用,至多只是幫助犯而已等語。
(二)查被告提供合作金庫、中國信託帳戶與綽號小黑之人,供作申請第三方支付之帳戶乙節,業如前述,則被告丙○○僅坦承有交付帳戶,並未提及任何提領款項之行為。又徵之前開通路整合金流物合約書內容,並無記載被告丙○○係提供合作金庫、中國信託帳戶申請虛擬帳戶為合約內容,另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也無從證明被告丙○○有何提領款項或操作虛擬帳戶轉帳之行為;再者,本案亦難認定被告丙○○就「可馨」之人與告訴人聯繫過程中,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告訴人之指訴,其並未匯入任何款項,亦難佐證被告丙○○有何提領款項之犯行。從而,本案僅足以認定被告丙○○有提供合作金庫、中國信託帳戶乙節,尚無從認定被告丙○○有何提領款項之行為,或與該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三)次查被告丙○○前因幫助賭博、幫助洗錢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5月1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66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9年6月1日繫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經同院以109年金訴字第534號審理中(下稱甲案);又被告丙○○前因詐欺、洗錢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7日以109年度偵字第987、3430、4923、5525號提起公訴,並於109年7月1日繫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經同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72號審理中(下稱乙案),此有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乙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經核甲案、乙案被告交付帳戶部分,與本案起訴書比對核實結果,其中被告所交付之合作金庫帳戶、中國信託帳戶予犯罪集團成員之時間、地點相同,足認本案與甲案確屬事實上同一案件、與乙案被訴交付帳戶亦屬相同,而本案係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9月26日提起公訴,於109年10月20日始繫屬本院受理,有本案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10月20日戊○○德信109偵12583字第1090107613號函暨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可知本件確實繫屬在後,揆諸上揭規定,本件既係重行起訴,為避免重複評價,應就被告丙○○部分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7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偵查起訴,經檢察官王凌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黃秀敏
法官謝茵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附表可馨告訴人昨天在幹嘛在家裡啊可以去找你嗎找我幹嘛打砲你有病是不是 恩恩 最近感冒剛好謝謝關心今天約出來啊你去照一下鏡子吧嗯照了還可以啊那你拍張你的老二來我看看夠不夠大要拍到臉我順便看看是不是真的可以我怕你要坐的事情犯法為你好ㄏㄏ啊不是要約泡敢就直接來啊太小不要哈哈怕你塞不下勒要繼續打嘴砲那就掰掰問你怎麼突然OK了一開始不是不要約嗎要就要不要就不要問題怎麼這麼多您已收回訊息這你?不然我老爸的?很小..角度吧16cmNormalsize(傳送對話截圖)看你要趕快換一支賴還是怎樣你準備紅了(傳送對話截圖及臉書截圖)所以我才勸你別這樣第一那時網路照片第二這樣我可以告你我會讓各大社團都看得到你早就知道你想幹嘛了我管你誰的照片哈哈反正不是我的屌你PO就準備吃三聯單OK看誰收正好最近缺點錢看誰收看誰紅誰出糗走著瞧當然你收啊我又沒有妨害名譽跟散播不雅照那還不夠不雅?那麼小出來跟人家丟人現眼學人家約泡?這是私人聊天室跟你散播到社團不一樣喔讓大家看看你多噁心讓大家小心你不要又被你騷擾記說這網路上抓的你一開始跟我要的時候我不就說了勸你別犯法的事情好啦我也不想把事情腦大我跟你道歉來不及了啊不是很嗆跑法院也麻煩不是要讓我吃三聯單你收回啊多一時不如少一事我道歉我自刪離開可以嗎想就這樣?那還要怎麼樣你才接受帶你玩彩券?可以和解嗎不然你投資我投資的外匯好了是我錯了穩嗎你先刪文啦穩啊就外匯指數等我領薪水在找你啊那我文章就放到等你領薪水==啊現在就沒錢啊一兩千塊也沒有?九百剩下都在定存那沒辦法了拜託啦你文張貼上去到時候刪哪有意義早刪晚刪啊看你想怎麼處理你貼哪我看現在是PO不公開社團沒什麼人你也看不到如果你想鬧大到時候就直接PO公開的社團了我就不想鬧大啊刪掉啦可以啊匯1000塊過來這是恐嚇嗎我沒恐嚇你啊看你自己想怎樣而已你先刪了我想辦法錢收到就刪我處理一下看你要用轉帳的或是去超商繳都可以超商繳好了要刪掉喔711?收到就刪全家繳費代碼你會用?還是你給我帳戶好了直接轉代碼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1000收到就刪文(臉書截圖)10個讚了算蠻少的我等你到今天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