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黃德川 訴訟代理人 黃瀗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秋露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
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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