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1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19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賈家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6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賈家慶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 麥卡倫 黃金三桶12年」壹瓶及「麥卡倫 雪莉 雙桶12年」貳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員警職務報告1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簡字第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為累犯,又上開累犯案件與被告本案犯行均為竊盜犯行,可見被告於受該累犯案件處罰後,有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再犯本案件亦具特別惡性,是被告本案犯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僅為滿足私慾即率爾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守法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二)被告坦承犯行,但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之犯後態度。
(三)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45頁)暨所生實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犯行所得係「麥卡倫黃金三桶12年」1瓶及「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2瓶(被害人陳明價值分別約新臺幣1,980元、5,940元,見偵卷第50頁),是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麥卡倫黃金三桶12年」1瓶及「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2瓶,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股
109年度偵字第16269號被告賈家慶男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賈家慶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業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09年4月28日13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商店內貨架上由副店長 陳遠銳 所管領之「麥卡倫黃金三桶12年」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980元)及「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2瓶(價值5940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在隨身所攜之置物袋內,未經結帳即離去。嗣經陳遠銳發覺失竊乃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遠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賈家慶經本署傳喚未到庭。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遠銳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得如犯罪事實欄所列之物,雖未扣案,然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檢察官卓俊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張化雨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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