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楊世麒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依最高檢察署函轉之受刑人書狀內容)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楊世麒於民國105年涉及殺人及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10月,受刑人未諳法律相關規定,今提起抗告業已逾法定抗告期間,為尋求司法救濟,故遞狀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請求念及受刑人雙親已故,服刑期間胞兄驟逝,家變連連,受刑人罹患HIV已10多年,自知將不久於人世,期請能憐及受刑人上情,重新裁定定應執行刑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就其所犯殺人等數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5年7月14日依檢察官之聲請,以105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就其所犯殺人等數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該定應執行刑裁定既已確定,本院自應受其拘束,無從再重新定應執行刑,故受刑人聲請本院就上述已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重新定應執行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如認本院前開已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有違背法令之處,應指明該裁定違背法令之處及請求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之旨,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核是否確有違背法令情事,再決定是否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救濟,對本案已確定之裁定無法以抗告程序救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