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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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47號上訴人 林簡玉蓮 訴訟代理人 王明宏 律師被上訴人 曾連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關於「被上訴人主張給付買賣價金」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主張給付買賣價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
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