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二三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