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五九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裁定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裁定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裁定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再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