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2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陳坤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四四一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卜春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在案(97年度繼字第441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錦96執宇字第40345號債權憑證1份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