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83號原告 蘇庸成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莊志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萬吉 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蘇萬吉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追加蘇萬吉之繼承人為被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於起訴狀上係以共有人蘇萬吉、 蘇智謀 、 黃寶春 、 蘇培仁 、 蘇義凱 、 蘇義傑 、 許美惠 、 蘇正安 、 蘇峻瑋 、 蘇正天 為被告,然依原告所提出上列被告之戶籍謄本,其中被告蘇萬吉似已死亡,原告既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要件顯有欠缺,揆諸前揭說明,爰定期命原告補正蘇萬吉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具狀追加繼承人為被告(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說明繼承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與追加人數相同之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