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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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旭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