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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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67號聲請人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信隆藥品工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101年5月31日│262,300元│AA0000000│││有限公司莊惠博│銀行成功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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