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71號原告 蔡阿辣 被告 黃久子 即 黃陳美之 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院於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1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