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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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49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武欽
王志成
被 告 楊琇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肆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94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7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