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補字第89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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