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補字第89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