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簡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鳳簡字第13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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