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調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街一0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規定,聲請調
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於花蓮縣壽豐鄉鹽寮村鹽
寮二一二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乙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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