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94年度宜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四日警蘭刑字第○九四○○○○三四○二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凌晨三時十分許前。
 ㈡地點:不詳處所。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九十四年七月九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
 街○○號八樓六K舞場查獲。
 ㈡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總驗總表,被移送人之尿液檢驗
 結果 呈愷 他命陽性反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辜 漢 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法院書記官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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