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六七六號
原 告 英雄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