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 陸佰肆拾 元,及被告丙○○自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起,被告甲○○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九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