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 陸佰肆拾 元,及被告丙○○自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起,被告甲○○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九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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