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9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九二八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伍拾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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