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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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九一八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原名蔡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
九十四年四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