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420號
原   告 成功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乙洲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 徐德 之住所或居所,或
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書狀上載有被告徐德之住址為「桃園縣
八德市○○路60之3號5樓」,惟被告徐德已自該址搬遷,
有退件信封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上開陳報地址非被告徐德
之住居所,致無法合法送達文書,原告之起訴顯於法不合。
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徐德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
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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