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375號
上 訴 人  陳美娟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9年
度桃簡字第1375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6月22日對上訴人生送達效力,有
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李宜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