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張湘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中國科技大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柒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叁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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