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張湘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中國科技大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柒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叁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