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三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鍾坤龍
  被   告 甲○○原名潘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玖拾元部
份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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