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三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鍾坤龍
被 告 甲○○原名潘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玖拾元部
份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書記官高世玉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