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乙○○○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珍妮 法帝
  訴訟代理人  蕭清山
         林博源
  被   告 甲○○
         陳玉貞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十四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
二十六日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萬全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玖拾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拾捌點玖計算之利息並按前
述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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