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育穎
訴訟代理人 簡榮洲
送達代收人 簡榮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肆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
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
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