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鄉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鍾霖
右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新市簡易
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沈明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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