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 ○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各處有期
徒刑捌月,各併科罰金壹仟陸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
叁年。
扣案之鐮刀貳把、鋸子壹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另補充記載:被告二人所竊得之森林副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