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被告雖辯以該車乃停放在伊台南縣○○鎮○○路一二一之二一號住處附近
空地近一年,因恐遭人縱火,遂請綽號「福仔」之鎖匠為其打鑰匙以使用該車云
云,惟查,前開機車乃被害人 游家祥 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在台南縣永康市○○
路崑山科技大學正門失竊,尚非一年前即棄置之物;且被告明知該車為他人之物
,竟另請不知情之鎖匠開鎖打造鑰匙,並據為己用,顯見其明知該車尚非經人棄
於該地,而有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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