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八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健食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陸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
   伍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捌仟伍佰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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