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О號
原 告 建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堂照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