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О號
  原   告 建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堂照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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