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新選任辯護人洪銘徽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新選任辯護人洪銘徽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