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參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現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乃通知被告丙○○自行到案,並通知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屆期被告未依時到案執行,復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其到案執行,亦因被告逃匿而拘提無著,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森丁九一執字第二八八二號函可稽,是被告執行時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情。
二、本院經核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參萬元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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