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五九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聲請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伍元。
理由
壹、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三六七一號准許並確定在案,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貳、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參、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聲請費│一三五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送達郵費│一一二元│由聲請人預納一七0元,支出一一二元,││││餘五八元業經退還聲請人。│├────────┼────────────┼──────────────────┤│本件送達郵資│六八元│由聲請人預納六八元。│├────────┼────────────┼──────────────────┤│合計│三一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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