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7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詐欺罪,對本院就本件所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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