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98號

原告 李秀卿

被告 鄭智文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

被告 李承恩

呂文佑

張瑞茂

曾家群

蔡鎮全

戴宇泓

徐嘉鴻

張智盛

鄭竹君

余士宏

紀淳凱

吳玄錫

潘進貴

吳銘偉

穆正傑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蔡培彥

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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