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4號
原告 吳森曙
被告 鄭智文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
被告 張崴垣
李承恩
王奕萱
曾家群
蔡鎮全
戴宇泓
徐嘉鴻
張智盛
鄭竹君
余士宏
紀淳凱
陳家霆
吳玄錫
潘進貴
吳銘偉
穆正傑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蔡培彥
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