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4號

原告 吳森曙

被告 鄭智文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

被告 張崴垣

李承恩

王奕萱

曾家群

蔡鎮全

戴宇泓

徐嘉鴻

張智盛

鄭竹君

余士宏

紀淳凱

陳家霆

吳玄錫

潘進貴

吳銘偉

穆正傑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蔡培彥

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秀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