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請人永耀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宏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鍾宇嫣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3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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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詰霖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

簡睿呈

聯邦商業銀行

民權分行

113年9月30日

36,000元

UA938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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