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鉅翼正熙科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伯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熙有限公司謝永和曾月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1,712元(不含擴張原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57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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